3月25日,國家發(fā)改委等十五部門和單位印發(fā)的《關于促進砂石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qū)域內按照生態(tài)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guī)對外銷售。
在地方規(guī)定中,工程項目多余砂石對外銷售一般由縣政府統(tǒng)一處理,但由哪個部門對接、是怎樣的流程并沒有相關細則。
5月27日,義烏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對《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礦產品處置工作管理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處置工作流程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礦產品處置工作流程
一、招標時有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的工程
1、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礦產品處置申請。申請時應提供項目立項文件、項目用地審批材料、項目施工設計方案。
2、受理。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負責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處置條件的,提出處置方案。
(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開挖方量的,所開挖的方量不能外運,自用于本工程建設使用,不需要繳納礦產品處置費,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通知建設單位提交自用情況說明,工程自用承諾等材料。
(2)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小于開挖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牽頭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施工設計方案進行核查,確認開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標。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并在招標中予以明確。
(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確有余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堆放場地,要求建設單位將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運送到統(tǒng)一堆放場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測、評估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對外銷售。
(2)項目招標前,由所在地鎮(zhèn)街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單位對礦產品開展價款評估,根據礦產品價款評估報告,依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將余方量結合項目實行捆綁公開處置,礦產品處置款與工程費用實施收支兩條線,所得礦產品處置收益作為預收款納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
4、驗收。項目監(jiān)理報告中應對工程涉及的開挖量及填方量進行核實,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通過后,根據項目監(jiān)理報告,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對預收礦產品處置收益進行結算,按中標時的競拍單價實施多退少補。
5、其他涉礦工程處置情形。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開挖土石方量少于5000立方米,或建設用地紅線范圍面積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經項目所在鎮(zhèn)街同意直接按照類似合理價格作為底價予以公開處置。
二、招標時無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的工程
1、 無施工設計方案的項目在招標前,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建設項目地質勘查,根據勘查結果,確認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礦產品及礦產品數量,如有礦產品的,在項目招標或土地出讓公告中應明確告知礦產品的基本情況。
2、項目中標人或土地受讓人中標后,應及時做好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并根據施工設計方案,向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礦產品處置申請。
(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開挖方量的,所開挖的方量不能外運,自用于本工程建設使用,不需要繳納礦產品處置費,由中標人向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提交項目施工設計方案、自用情況說明,工程自用承諾等材料。
(2)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小于開挖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牽頭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施工設計方案進行核查,確認開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并按項目中標或土地受讓簽訂合同時的上月同類礦產品的工程造價信息價下浮收取余方量處置款(義烏市無類似礦產品信息價的,可按照金華市本級類似礦產品信息價),場地內允許加工的按信息價下浮20%收取處置款,場地內不允許加工的按信息價下浮60%收取處置款,所得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
目前,該《管理意見》正在征求意見。以下為《管理意見》全文: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礦產品處置工作
管理意見(試行)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快速發(fā)展,一些涉及砂、石、粘土礦產開采的交通能源、場地平整、平臺建設、土地開發(fā)等工程建設項目越來越多,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涉及開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依法行政,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涉礦工程中的礦產品處置工作制定如下管理意見。
一、涉礦工程及礦產品定義
1、涉礦工程定義:涉礦工程是指已取得項目立項文件,在已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工程施工需開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的各類建設項目。
2、礦產品定義:是指涉礦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因施工需開挖產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
二、礦產品處置基本原則
1、因施工需開挖礦產品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需要設置采礦權,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負責處置,項目涉及多個鎮(zhèn)街的,由鎮(zhèn)街協商確認礦產品處置單位,若協商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牽頭處置單位。
2、礦產品處置收入以國有資產收入名目納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礦產品處置收入優(yōu)先用于項目所在地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地質災害防治、所涉項目政策處理等方面。
3、各類建設項目選址于山坡腳或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評估需開展工程治理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邊坡隱患治理或地質災害治理方案,治理方案須經專家審查并通過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備案后予以實施。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防汛抗洪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下,需臨時就地開挖礦產資源的,可先開挖再補辦相關處置手續(xù)。
4、已取得立項文件和施工設計方案的土地整治、高標農田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參照本意見處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因施工需開挖產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
三、礦產品處置工作流程
(一)招標時有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的工程
1、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礦產品處置申請。申請時應提供項目立項文件、項目用地審批材料、項目施工設計方案。
2、受理。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負責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處置條件的,提出處置方案。
(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開挖方量的,所開挖的方量不能外運,自用于本工程建設使用,不需要繳納礦產品處置費,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通知建設單位提交自用情況說明,工程自用承諾等材料。
(2)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小于開挖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牽頭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施工設計方案進行核查,確認開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標。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處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并在招標中予以明確。
(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確有余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堆放場地,要求建設單位將自用后剩余的礦產品運送到統(tǒng)一堆放場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測、評估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對外銷售。
(2)項目招標前,由所在地鎮(zhèn)街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單位對礦產品開展價款評估,根據礦產品價款評估報告,依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將余方量結合項目實行捆綁公開處置,礦產品處置款與工程費用實施收支兩條線,所得礦產品處置收益作為預收款納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
4、驗收。項目監(jiān)理報告中應對工程涉及的開挖量及填方量進行核實,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通過后,根據項目監(jiān)理報告,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對預收礦產品處置收益進行結算,按中標時的競拍單價實施多退少補。
5、其他涉礦工程處置情形。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開挖土石方量少于5000立方米,或建設用地紅線范圍面積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經項目所在鎮(zhèn)街同意直接按照類似合理價格作為底價予以公開處置。
(二)招標時無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的工程
1、 無施工設計方案的項目在招標前,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建設項目地質勘查,根據勘查結果,確認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是否有礦產品及礦產品數量,如有礦產品的,在項目招標或土地出讓公告中應明確告知礦產品的基本情況。
2、項目中標人或土地受讓人中標后,應及時做好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并根據施工設計方案,向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礦產品處置申請。
(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開挖方量的,所開挖的方量不能外運,自用于本工程建設使用,不需要繳納礦產品處置費,由中標人向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提交項目施工設計方案、自用情況說明,工程自用承諾等材料。
(2)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小于開挖方量的,由項目所在地鎮(zhèn)街牽頭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施工設計方案進行核查,確認開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并按項目中標或土地受讓簽訂合同時的上月同類礦產品的工程造價信息價下浮收取余方量處置款(義烏市無類似礦產品信息價的,可按照金華市本級類似礦產品信息價),場地內允許加工的按信息價下浮20%收取處置款,場地內不允許加工的按信息價下浮60%收取處置款,所得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
四、監(jiān)督管理
1、立項部門要履行好各類涉礦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的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建設項目立項工作。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監(jiān)管,加強對項目施工設計方案的審查,確保設計方案的安全性、可實施性。
2、各項目實施主體或工程建設主體建立單位責任制,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方案施工,施工單位及法人對項目負總責,凡是亂采亂挖、嚴重破壞環(huán)境或者引發(fā)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單位及法人的責任。同時各項目實施主體或工程建設主體應嚴格按照承諾實施工程管控,確保礦產品自用,若違反規(guī)定,私自銷售礦產品或超范圍開挖的,以非法采礦罪論處并通報企業(yè)主管部門對企業(yè)實施信用扣分。
3、各鎮(zhèn)街人民政府是礦產品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建、水務、生態(tài)環(huán)境、應急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工程建設項目中開挖礦產品涉及的相關業(yè)務辦理和監(jiān)管工作。
4、各鎮(zhèn)街或項目主管部門針對涉礦工程應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可在場地內加工及加工作業(yè)時效。需在場地內加工的,應提前做好加工場地的用地和環(huán)評審批等工作,涉及加工作業(yè)的,鎮(zhèn)街要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屬地監(jiān)管責任。
5、加強部門信息共享和協作,礦產品處置單位應將處置信息提供給自然資源管理和稅務部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礦產品處置單位提供的信息,及時建立砂石統(tǒng)計表。稅務部門根據礦產品處置單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征收相關稅費。項目建設方應向稅務機關提供項目立項文件、施工設計方案、開挖的礦產品數量、自用的礦產品數量等稅務機關要求的涉稅資料,并就自用礦產品數量申報繳納相關稅費。